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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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75號上訴人 蔡榮仁
李金山 黃財源 林裕三 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蔡榮仁、李金山、黃財源、林裕三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0元、38,500,000元、37,000,000元、38,500,000元,應分別繳第二審裁判費374,400元、526,200元、506,400元、526,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聲請訴訟救助經不准而駁回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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