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55號聲請人 廖肯政 相對人 李明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民國94年8月23日向第三人 廖炳瑞 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有利息,清償期限為95年8月24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上開借款屆期後,相對人迄今仍未依約清償債務。嗣廖炳瑞於97年2月7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抵押權於99年8月30日因分割繼承移轉登記與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廖炳瑞之除戶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件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區○○○段│一小段│4│建│2749│100000分之││││││││││102│├─┼───┼────┼───┼───┼──────┼─┼─────┼──────┤│2│臺○○○區○○○段│一小段│4-6│建│638│100000分之││││││││││102│└─┴───┴────┴───┴───┴──────┴─┴─────┴──────┘┌─┬──┬───────┬────────┬────────────┬────┐│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132│臺中市中區 柳川 │主要用途:住家用│21層:14.14│陽台:3.76│全部││││段一小段4、4-6│主要建材:鋼骨造│││││││地號│層數:28層││││││├───────┤│││││││臺中市中區民權││││││││路164號21樓之││││││││45│││││├─┴──┴───────┴────────┴──────┴─────┴────┤│共有部分:柳川段一小段1442建號、4188.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9;││柳川段一小段1443建號、6010.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1;││柳川段一小段1446建號、8918.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3│├─┬──┬───────┬────────┬──────┬─────┬────┤│2│1133│臺中市中區柳川│主要用途:住家用│21層:21.89│陽台:3.8│全部││││段一小段4、4-6│主要建材:鋼骨造│││││││地號│層數:28層││││││├───────┤│││││││臺中市中區民權││││││││路164號21樓之││││││││46│││││├─┴──┴───────┴────────┴──────┴─────┴────┤│共有部分:柳川段一小段1442建號、4188.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0;││柳川段一小段1443建號、6010.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31;││柳川段一小段1446建號、8918.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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