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2年度新簡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盧炳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銀足 等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貳拾陸萬貳仟玖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經
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
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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