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盧炳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銀足 等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貳拾陸萬貳仟玖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經
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
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