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埔小字第14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陳啟仁 即 胡啟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2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萬
伍仟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