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自字第163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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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自字第16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主文乙○○共同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伍拾日,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丁○○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貳拾日,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丙○○、甲○○均無罪。
戊○○○無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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