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小字第4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新小字第45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汪順生
被   告  楊慧聰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新小字第45號請求給付信用卡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第一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記官 任婉筠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柒仟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任婉筠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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