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966號
原   告 新生報業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展寧
被   告  張若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
使職權者,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號7
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結果可稽,且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
之居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號4樓,依上開法條規
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又兩造間並無合意由本
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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