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32號
原 告 林益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 陳祈義 請求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20,45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原告起訴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該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6年度
中救字第13號駁回,依法仍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