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306號
原 告 園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典煜
訴訟代理人 徐致勳
崔淑珍
被 告 舞世國際策劃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琦
訴訟代理人 劉力瑋
蔡明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五
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