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52號
原 告  陳正行
原告與被告 林烟慶杜義雄 間給付勞務報酬事件,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計算式:
  美金5957元(原告請求金額)×30.492(匯率)=181641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二、提出起訴狀繕本及被告林烟慶、杜義雄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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