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4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B男
法定代理人 B男之母
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 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6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