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簡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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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英輝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金瑞 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
簡易庭民國106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貳佰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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