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北市私立伯羅倫斯文理短期補習班即 關綺媚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StephanyLouisMichel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玖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
補繳,並附繕本1件俾送達對造,逾期不補,則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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