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上訴人  蘇嘉榮
       蘇銘輝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6年3月14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於106年3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嘉義簡易庭
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冠學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