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400號原告卓00被告孟00訴訟代理人 林宗儀 律師
魏雯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張儷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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