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五一號
原告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樹民 訴訟代理人 蔡俊有 律師原告與被告 謝國賢 即雷根企業行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本件起訴究有無包含請求被告返還系爭遭占用之土地。
二、補正系爭土地上十一間未保存登記建物,原告何以認定其價值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之佐證資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楊富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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