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1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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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12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3月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鳳山刑事第3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鳳山刑事第2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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