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裁定違禁物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四年度聲沒字第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伍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參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二十一時四十分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號四樓,查扣被告甲○○所有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一包,經送請鑑定後,檢驗結果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因認被告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七三0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之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爰依規定聲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九時四十分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號四樓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持有之粉末一包,嗣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二五0九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期間不得逾二月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七三00號不起訴處分在案,而扣案粉末一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驗後淨重0.0五公克,空包裝重0.三三公克)等情,此有本院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二五0九號刑事裁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七三00號不起訴處分書、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220018890號鑑定通知書各一紙在卷可憑,是扣案之粉末既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揆諸首開說明,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鑑耗損之海洛因粉末,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桂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