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五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一二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土造槍枝貳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12GAUGE制式霰彈壹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九九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不起訴處分書一紙在卷可稽。又前開扣押之物,土造槍枝貳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霰彈三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性能檢驗法、制式子彈試射法鑑驗結果,認均係兩節式土造鋼管槍,以打擊底火(藥)引爆子彈內火藥為發射動力,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12GAUGE制式霰彈,具殺傷力,而霰彈三顆(已試射二顆)為12GAUGE制式霰彈,均具殺傷力,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或子彈等情,有該局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刑鑑字第○九三○一五三六八八號槍彈鑑定書一份在卷可佐,準此,上開扣案之土造槍枝二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霰彈一顆,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規定應列管物品,係屬違禁物,是本件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然上開具殺傷力制式霰彈二顆,業經擊發試射,有扣押物清單一份在卷可證,已不具殺傷力,並非違禁物,是此部分不得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為沒收之宣告,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胡宜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蘇溪林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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