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76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 律師
張清雄 律師 許乃丹 律師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就被告於本案「進國一六八」號漁船是否有設置相關之通風設備及呼吸防護器具之義務,並因而防免被害人 董敏夫 死亡結果之發生乙節,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二、檢察官及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就上揭爭點以書狀向本院陳述意見及證據調查方法。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林瑋桓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