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14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
拾柒萬陸仟肆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貳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陳明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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