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補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清 理 人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曾武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
參拾肆萬玖仟柒佰陸拾壹元,應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經
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調解
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