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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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827號
原   告 甲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許世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4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第四項關於「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
執行標的拍定、變賣前,以新台幣壹拾參肆仟元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
執行標的拍定、變賣前,以新台幣壹拾參萬肆仟元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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