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補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玖萬捌仟元,應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
元。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
)補繳上開調解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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