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補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玖萬捌仟元,應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
元。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
)補繳上開調解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