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22號原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597,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6,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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