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簡上字第85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少陽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1年2月29日101年度簡字第561號第一審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052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劉少陽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劉少陽前曾於民國93年間起,因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6月、3年10月、5月、10月確定,嗣經裁定減刑、合併執行有期徒刑4年,於98年9月21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復於99年間犯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416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0年間再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年簡字第56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其不知悔改,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99年10月底某日,以「放新聞電通工作室」負責人「 劉以琳 」之名義,向新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記公司)之工程師 陳輝燁 佯稱欲訂購如附表所示攝影採訪器材一批(價值共計新台幣389025元),經新記公司報價確認後,復謊稱該批器材需經由美國總公司審查,款項須經由第三銀行匯款,作業流程較為繁雜,約需至99年12月底才能給付貨款,惟採訪工作在即,需先行取得器材云云,致陳輝燁陷於錯誤,誤認劉少陽有付款之真意,於附表所示日期,在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臺北市○○區○○○路○段○○號20樓之43等處,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各項器材予劉少陽。劉少陽取得該批器材後,屆約定給付貨款日期仍遲不付款,經陳輝燁屢次催討仍拒絕付款,並數度遷移公司地址,拒不出面處理,新記公司始知受騙,報警處理。
二、案經新記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迭業據被告劉少陽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陳輝燁、 陳雅 各於警詢及偵查時證述明確。復有新記公司報價及訂購確認單、應收帳款明細表暨送貨單(偵查卷第31-38頁)、被告於100年2月18日寄發予告訴人之電子郵件等(偵查卷第45-47、90-91頁)在卷可佐。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有如前所述之前案執行紀錄,於98年9月21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原審基於卷內事證,認本件事證明確,對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已有多次詐欺前科,入監執行完畢後,除本案外,尚另犯有2件詐欺犯行,且各判有期徒刑6月,足見被告於前案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後,確實不知悔改。且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一再藉故請假,規避與告訴人代理人見面洽談賠償事宜,犯後態度不得謂為良好,原審仍再度量以得易科罰金之刑度,於量刑上實屬過於偏輕。檢察官以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有之詐欺前案多件,猶不知悔悟而再犯本案之詐欺犯行,迄今仍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及上述情狀,改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有期徒刑。
三、本案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1款所規定「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449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即應由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
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1款、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唯怡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余銘軒法官李小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交付日期│器材品名│數量│單價│├──────┼────────────┼──┼────┤│99年11月5日│HVR-A1N攝影機│2台│72,975元││├────────────┼──┼────┤││NP-F970鋰電池│2顆│4,515元││├────────────┼──┼────┤││HVR-MRCIK記憶卡│2張│31,500元││├────────────┼──┼────┤││HVL-LBPA攝影機頭燈│2個│17,850元││├────────────┼──┼────┤││UWP-V2手持無線麥克風│2支│19,950元││├────────────┼──┼────┤││CF-366X-32GB記憶卡│2張│4,725元│├──────┼────────────┼──┼────┤│99年12月1日│HVL-LBPA攝影機頭燈│1個│17,850元││├────────────┼──┼────┤││NP-QM91D攝影機電池│4顆│5,250元││├────────────┼──┼────┤││NP-F970鋰電池│2顆│4,515元││├────────────┼──┼────┤││AC-V700充電器│2個│3,990元││├────────────┼──┼────┤││TH-950DV腳架│2組│11,550元││├────────────┼──┼────┤││LCS-HD21A攝影機背包│2個│3,045元││├────────────┼──┼────┤││SWJ-221-5麥克風防風罩│2個│1,680元│├──────┼────────────┼──┼────┤│99年12月6日│UWP-V2手持無線麥克風│1支│19,950元│├──────┴────────────┴──┴────┤│金額合計:三十八萬九千零二十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