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07號原告 卓棟涼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施尚辰 、 游千慧 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65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4,6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16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