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2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2885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檢察官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587號,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何信慶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