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861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 律師複代理人 陳豪杉 律師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減少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周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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