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等,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編號3、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等,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載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4所列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茲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應適用之法律如下: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予說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級毒品│條例│條例│││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年││││4月││├────────┼──────┼──────┼──────┤│犯罪日期│92年12月17日│93年3月17日│93年3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92年│台中地檢93年│台中地檢93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度偵字第│度偵字第│││3790號│6142號│6142號││││││├─┬──────┼──────┼──────┼──────┤│最│法院│台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臺中分院│臺中分院││├──────┼──────┼──────┼──────┤│事│案號│93年度沙簡字│95年度上重更│95年度上重更││實││第145號│二字第44號│二字第44號││審├──────┼──────┼──────┼──────┤││判決日期│93年3月29日│95年9月27日│95年9月27日│├─┼──────┼──────┼──────┼──────┤│確│法院│台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93年度沙簡字│95年度台上字│95年度台上字││││第145號│第6707號│第6707號││├──────┼──────┼──────┼──────┤││判決確定日期│93年6月6日│95年12月7日│95年12月7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第10條第2項│第8條第1項│第4條第5項│├────────┼──────┼──────┼──────┤│合於九十六年罪犯│合於減刑│合於減刑│不合於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8月││├────────┼──────┼──────┼──────┤│備註│1至4│││││數罪併罰│││└────────┴──────┴──────┴──────┘┌────────┬──────┬──────┬──────┐│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毒品│││││販賣│││├────────┼──────┼──────┼──────┤│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犯罪日期│93年3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95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6142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上重更││││實││二字第44號││││審├──────┼──────┼──────┼──────┤││判決日期│95年9月2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95年度台上字││││││第6707號││││├──────┼──────┼──────┼──────┤││判決確定日期│95年12月7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5項│││├────────┼──────┼──────┼──────┤│合於九十六年罪犯│不合於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