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4號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於主文中不另標示。(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參照)。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0條第1項、第9條、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08.08│95.10.2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年毒偵字│彰化地檢95年毒偵字││年度及案號│第3254號│第4716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1584號│96年度上訴字第734號││實├─────────┼─────────────┼─────────────┤│審│判決日期│95.10.16│96.04.10│├─┼─────────┼─────────────┼─────────────┤│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1584號│96年度上訴字第73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11.02│96.05.04│├─┴─────────┼─────────────┼─────────────┤│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15日││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