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比較受刑人行為時及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均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三、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於主文中不另標示。(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參照)。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0條第1、第9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3.3.18至94.05.22│94.2.27至94.04.18│├───────────┼─────────────┼─────────────┤│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4年毒偵字│彰化地檢94年偵字││年度及案號│第2226號│第227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1886號│94年度簡上字第106號││實├─────────┼─────────────┼─────────────┤│審│判決日期│94.11.26│94.08.26│├─┼─────────┼─────────────┼─────────────┤│確│法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1886號│94年度簡上字第10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12.28│94.09.19│├─┴─────────┼─────────────┼─────────────┤│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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