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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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重更(一)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法官林勤純
法官洪光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