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重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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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重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四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涉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案業經本院審理終結,判處被告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本院應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復經被告提起上訴,本院經訊問後,以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范清榕法官段景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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