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重更(一)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七日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屆滿,茲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八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陳憲裕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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