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五號
上訴人金沙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炳耀 被上訴人連興水電霓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水連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陳玉完法官王仁貴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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