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七七號、第四八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捌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強劫而故意殺人罪,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分別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同年四月二十二日、同年六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李珮瑜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