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更(一)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七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其羈押期間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即將屆滿三個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蔡國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耿鳳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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