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582號

原告 陸傳彬 即富居窗簾、富居室內裝潢工程行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陽金雄 間請求給付簽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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