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1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范姜俊瑋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吳佳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