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1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1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范姜俊瑋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吳佳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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