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19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泰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強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上訴人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