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779號
上訴人 林育鈴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道0段0號00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友璟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