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183號
原   告  廖若妤
被   告  鄭雅憫
       黃文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潔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
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並均應於10日具狀依附
件所示事項陳述意見及提出相關事證(並應依他造之人數檢附繕
本或影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劉曉玲
附件:
㈠原告在臉書(fb)所登記之名稱為何?係以個人或工作室或其
他名義登記的?
㈡本件是何人下定單定作該具手工布偶馬?當時有無言明是何人
要訂製的?
㈢原告本件請求權之法律關係為何?是買賣關係或承攬關係或其
他法律關係?
㈣原告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價金之法律依據為何?
㈤被告係於何時收受原告於104年6月23日車提出之民事小額訴訟
表格化訴狀繕本或影本?請提出明確之日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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