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2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231號
原   告  賴承茂
被   告  陳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
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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