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23號聲請人 賴素芳 相對人 陳瑞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業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申請核准扶助在案,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該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為證,堪認聲請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且依聲請人所訴事實,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1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