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肇熙 律師被告乙○○住臺中
送達處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及自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1、兩造係夫妻,詎被告竟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間至八十九年一月中旬,連續在臺中市○○街○○○號五0五室內,與訴外人 黃女 (姓名詳卷)發生多次性關係,被告之通姦行為,業經鈞院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四二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在案。
2、原告在作餐飲生意,被告則於金錢豹酒店上班,任收帳員,月入七、八萬元。被告以通姦行為破壞兩造間之婚姻圓滿安全幸福,致原告精神受鉅大痛苦,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一紙、本院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四二0號簡易判決一份為證。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二)陳述:
1、原告請求金額過高,被告目前無工作收入支付。
2、被告在金錢豹娛樂機構工作,任外務。結婚後二年內感情還好,第三年後因工作關係喝酒,回去後常吵架,且原告作法很激烈,在被告與訴外人黃女認識之初,即尚未發生任何關係前,就因二人一起吃飯而把被告衣服全部丟掉,並告知被告老板,使被告差點失去工作,因原告反應激烈導致兩造離婚。
(三)證據:提出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一紙為證。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四二0號刑事案卷。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兩造係夫妻,詎被告竟於八十八年十一月間至八十九年一月中旬,連續在臺中市○○街○○○號五0五室內,與訴外人黃女為通姦行為,破壞原告婚姻之圓滿幸福,並使原告精神受鉅大痛苦,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損害賠償等語。被告則以目前無力支付等語,資為抗辯。
二、原告主張被告通姦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四二0號簡易判決一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卷,審閱無訛,又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夫妻為求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互負忠實之義務,其表現在身體上者即夫妻均不得將自己之身體與第三人發生情慾之行為,苟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自係破壞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對他方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造成侵害。衡諸常情,他方必因配偶與人通姦而感到悲憤、羞辱、沮喪、受人非議恥笑,甚者動搖夫妻間繼續共同生活之可能性,侵害之嚴重性不可謂不大,對於他方所造成之精神上損害,自屬當然。則在本件中,原告主張因被告之通姦行為,造成其精神上之鉅大痛苦一節,殊堪認定。
四、爰審酌原告因被告之通姦行為致生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及原告從事餐飲工作,被告則任職金錢豹娛樂機構,年收入約一十六萬八千元,有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一紙在卷可稽,兩造育有一女,但因被告通姦行為,業經原告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等情,認原告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以四十萬元為相當。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四十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自應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林清鈞~B法官許冰芬~B法官莊嘉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