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0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海洛因殘渣袋壹個、安非他命吸食器肆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四三號業經不起訴確定,查扣之海洛因殘渣袋乙個、安非他命吸食器四個係台北縣警察局永和分局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在永和市○○路○○○巷○弄○號所起獲,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上開吸食器四個依使用目的僅在於吸食安非他命之用,聲請意旨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恒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