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付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偽造有價證券、侵占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4年聲字第733號裁定該院83年訴字第2453號、84年訴字第505號、84年易字第3268號刑事判決所判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嗣因脫逃尚應執行5年4月4日,另因脫逃、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因減刑定應執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於89年9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8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8月4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609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宗和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