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常業詐欺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嗣由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984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07號駁回上訴確定,於97年2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8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8月4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613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王炳梁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