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65號聲請人即繼承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丙○○○(女,民國十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戶籍地址:臺東縣臺東市○○街○○○號)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或其他相類傳播工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聲請人應於收受原本裁定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將本件公示催告之公告,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民事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書記官林宏蔚